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97号
家畜的所有权人(管理人):
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0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城市建成区环城北路奶子河公园附近放养家畜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9月21日19时涉嫌在城市建成区环城北路奶子河公园附近放养家畜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关于违法放养家畜限期认领的通告》,你(单位)于2026年10月8日前未到本机关认领暂扣的家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本次暂扣的违规放养家畜(详见附件《暂扣家畜明细清单》),没收家畜统一按罚没财物管理规定依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2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