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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来 源
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6-09-18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关于准予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浪坡里及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8 09:51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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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浪坡里及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412-533401-04-01-572091),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浪坡里及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浪坡里及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洛吉村委会对窝落组、浪坡里组、松坪子组境内。浪坡里道路起点K0+000 坐标 E100°12′35″,N27°45′20″,终点K2+400坐标E100°13′15″,N27°46′05″;响水沟道路起点K0+000坐标E100°13′45″,N27°46′30″,终点K1+300坐标E100°14′20″,N27°47′05″。项目区有多条乡村道路及洛吉公路与外界相连,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浪坡里及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共含两条路线:其中浪坡里农村道路工程路线起点起于浪坡里公路,路线于起点浪坡里村附近,止点止于对窝洛村附近,路线全长2.4km;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路线起点起于尼汝公路,终点止于响水村附近,路线全长1.3km。线路均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时速15km/h,设计道路路基宽度6.5m,行车道宽度6m,最大纵坡12%,一般路段采用天然级配碎石路面,过村庄路段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线跨越箐沟处布设涵管9道(均为圆管涵)。

项目占地面积5.97hm2,全部为永久用地。其中浪坡里农村道路工程占地面积4.0hm2(路基路面工程区占地面积3.06hm2,边坡防护工程占地面积0.94hm2),响水沟农村道路工程占地面积1.97hm2(路基路面工程区占地面积1.78hm2,边坡防护工程占地面积0.19hm2)。项目区占用原地貌土地类型主要为林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中林地5.05hm2、交通运输用地0.92hm2。

项目共产生开挖土石方为16.60万m³(土方开挖量4.38万  m³,石方开挖量12.22万m³),回填土石方0.13万m³,自身建筑材料利用0.05万m3,弃方16.42万m³,全部堆存至单独立项的《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香格里拉段)第五施工总承包部临时用地一期项目》丁章弃渣场。

项目属于新、改扩建类项目,项目建设期计划2026年9月开工,预计2027年8月建设完成,建设工期1年。

工程总投资2301.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21.9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自筹。

根据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查询系统、《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第49号),本工程所在地香格里拉市洛吉乡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同时依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办水保〔2012〕512号)、《土壤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青藏高原区;确定本项目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项目选址不涉及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也不涉及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等,未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工程占地考虑了占地最小、土地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节约用地;工程未占用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及地带性植被。施工开挖的土石方最大限度的得到了综合利用,弃渣处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法和工艺也基本能够满足水土保持要求。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基本同意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及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项目建设区,面积为5.97hm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原则、方法及结果。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5.97hm2。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97hm2,预测期共生产水土流失总量222.98t,新增水土流失量140.31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浪坡里农村道路边坡工程区及表土堆存场是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8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86%,表土保护率达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18%。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在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01万m3,表土回覆0.41万m3,混凝土排水沟4056m,DN1000涵管85.5m,沉沙池2座;植物措施:挖穴点播1.74hm2,植草护坡0.49hm2),方案新增措施主要有:临时编织袋挡墙680m,临时苫盖面积0.07hm2。基本同意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的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计划基本可行。

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10.09万元,其中主体投资251.51万元,方案新增投资58.58万元。水保总投资中工程措施244.85万元;植物措施6.65万元;监测措施17.04万元;临时措施13.06万元;独立费用20.62万元;基本预备费2.5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18万元(41771.8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由于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基本同意《报告书》所提出的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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