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洛吉公路至菠罗坪、麦旺坪、木圣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412-533401-04-01-695843),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洛吉公路至菠罗坪、麦旺坪、木圣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洛吉公路至菠罗坪、麦旺坪、木圣土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香格里拉市洛吉乡。项目周边主要道路为洛吉公路(S230)、尼汝公路和其它乡村道路,现有道路基本可以满足本项目的建设需求,总体上项目区周边交通较为便利。项目由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和管理。
工程属改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1.30hm2,全部为永久占地。项目新建及改扩建道路路基宽6.5m,设计时速30km/h,路面结构层为20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5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5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
项目防治区划分为洛吉公路至菠萝坪农村道路、洛吉公路至麦旺坪农村道路、洛吉公路至木圣土农村道路3个一级分区;三条农村道路又分别划分为路基工程区、边坡工程区共6个二级分区。其中洛吉公路至菠萝坪农村道路占地面积5.58hm2,洛吉公路至麦旺坪农村道路占地面积5.39hm2,洛吉公路至木圣土农村道路占地面积0.33hm2。根据项目建设区域占地情况,区域内涉及拆迁砖瓦房186.48m²。本项目拆迁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即建设单位一次性将拆迁安置费交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共计开挖土石方6.30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6.22万m3、建筑拆除0.08万m3),填方量1.72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1.72万m3),无内部调运,无外借土石方,建筑材料利用0.45万m3,工程共计产生弃方4.13万m3,堆放于建设单位已批复的其他在建项目“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一期临时用地”设计的拉咔落弃渣场内。
工程工期5个月,计划于2026年9月开工,预计于2027年1月完工。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2280万元。
根据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查询系统、《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第49号),本工程所在地香格里拉市洛吉乡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同时依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办水保〔2012〕512号)、《土壤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青藏高原区;确定本项目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项目选址不涉及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也不涉及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等,未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工程占地考虑了占地最小、土地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节约用地;工程未占用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及地带性植被。施工开挖的土石方最大限度地得到了综合利用,弃渣处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法和工艺也基本能够满足水土保持要求。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基本同意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及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项目建设区,面积为11.30hm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原则、方法及结果。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1.30hm2。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1.30hm2,预测期共生产水土流失总量463.69t,新增水土流失量376.25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表土堆放区是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8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86%,表土保护率达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18%。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在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表土剥离1.95万m3,表土回覆1.08万m3,混凝土排水沟(1.0m×1.0m)3852m,混凝土排水沟(0.6m×0.6m)3320m,混凝土排水沟(0.4m×0.4m)356m,涵管(DN1500)50m,涵管(DN1000)48m;挖穴点播3.97hm2,植草护坡1.56hm2。)的基础上,方案新增措施主要有:路基区的沉沙池10座、临时拦挡1427m、临时覆盖12700m2。基本同意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的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计划基本可行。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概算总投资432.74万元,主体已列水保投资为313.63万元,本方案新增水保投资为119.11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97.34万元,植物措施费16.29万元,监测措施费15.20万元,临时工程费39.58万元,独立费用44.05万元(其中监理费8.00万元),基本预备费12.3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91万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由于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基本同意《报告书》所提出的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