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塘镇城镇建城区禁止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的通知
建塘镇各有关单位、商户及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提升建塘镇城镇建城区市容环境质量,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居民和游客的正常生活、休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现就建塘镇城镇建城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区域
建塘镇城镇建城区范围内(含香格里拉市主城区所有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居民小区周边、广场公园、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全面禁止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具体区域以建塘镇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的建城区范围为准。
二、禁止行为
1. 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发布日期:音响或其他扩音设施设备招揽生意;
2. 严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招揽顾客;
3. 严禁在店铺门窗外、临街立面或公共区域摆放、悬挂、架设音响设备、外置音箱等扩音设施;
4. 餐饮、娱乐、零售、服务等各类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仍在建塘镇城镇建城区内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商户及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清理、撤除店铺内外及公共区域所有音响外放设备及相关扩音设施,全面停止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的行为。
五、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和社会各界对建塘镇城镇建城区内违规使用音响外放招揽生意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况,请及时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887-8222229]。
特此通知。
建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