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秩序,维护行政文书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云南省林草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6年6月30日,香格里拉市和正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向我局申办用于云木香产品出口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产地证明》。经复核,该企业本次申报主体不一致、种源溯源、人工培植相关佐证材料不全、申报要件不完善,未达到法定核发条件,文书核发依据不充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2026年6月30日为香格里拉市和正藏药药业有限公司核发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产地证明》依法撤销,自始无效。本公告发布后,该份文书不再具有进出口申报、海关通关、贸易履约等任何法律效力,一律停止使用。根据本局告知函要求,该企业须于2026年7月18日前将证明全部原件交回我局。逾期未交回的,不影响本次无效认定效力,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营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规范行政审批及文书监管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特此公告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