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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7-03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违法放养家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03 16:52     浏览次数: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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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我市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保障市民正常生产生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严禁城市建成区内违法放养家畜及处置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放养范围

香格里拉市城市建成区全域,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城郊结合部、河道沿岸、校园及医院周边、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所有公共场所及区域。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放养马、牛、羊、猪、犬等家畜;不得在道路两侧、绿地、空地随意放牧。确需饲养的,须封闭式圈养或拴养,做好防疫与卫生管控,不得影响公共环境与安全。

三、处置措施

(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违法放养的家畜,第一时间由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予以暂扣、集中代管,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建立台账;

(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公告送达违法放养告知文书,并将违法放养告知书相关内容下发至建塘镇各村、居民委员会,由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内容传达和政策宣传、督促整改工作;

(三)暂扣期间,由第三方负责饲养管理,所产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场地费、粪便清运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由家畜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四、认领与处理流程

(一)家畜所有人(管理人)应在家畜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持有效证件到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

(二)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进行警示教育;

(三)由第三方出具代管服务费用清单,当事人向第三方结清全部代管期间的费用;

(四)因违法放养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绿地破坏、交通事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当事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为规范家畜管理、明确权属信息,倡议大家为家畜加装耳钉标识,以便身份识别,规范养殖管理。

五、逾期未认领处置

自暂扣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或拒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无主财物,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程序组织公开拍卖。

 六、法律责任

(一)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七、其他说明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放养行为:

举报电话:0887-8236717

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东路87号(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格里拉市翁玛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康司组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3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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