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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5-26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14:39     浏览次数: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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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正常运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相关规定,现就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依据与范围

香格里拉市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商户)及居民(含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者付费原则,均应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按迪发改收费〔2015〕35号、香发改发〔2015〕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欠费现状

经核查,我市部分商户、单位及个人存在长期拖欠、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行为,严重影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渗滤液处置等设施正常运营,削弱环卫服务保障能力,损害城市环境和公共利益。

三、补缴欠费的要求

要求所有欠费商户、单位及个人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香格里拉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中心(建塘东路87号)足额补缴所欠费用。缴费咨询电话:0887-8828880。

四、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要求

未欠费的商户、单位及个人请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于每年10月30日前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五、逾期处理措施 

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含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含企业)将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将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通过催缴后,逾期恶意欠费、拒不配合的单位(含企业)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恶意欠费、拒不配合的行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将依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并将对欠缴人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其他说明

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公益性收费,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请广大商户、单位及个人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特此公告。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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