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监督所)行使
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以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权所需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4日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二号楼三楼
受委托单位: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小镇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由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的相关单位,以及香格里拉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代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案件督办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具体执法事项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市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为准。
(二)委托香格里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香格里拉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执法协调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等问题,有权责令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变更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对本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将受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委托单位书面报送半年度、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情况,须第一时间书面报告。
(四)受委托单位应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五)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执法,或因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等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6年4月14日起生效,至委托单位书面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两份,市司法局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