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香格里拉市第三届五次会议2026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罗应江、杨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规范“村财乡管”模式、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提案,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具有多重核心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推动基层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香格里拉市财政局已于2025年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通知》转发至市域内11个乡镇,围绕依法组织会计工作、合理配备会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委托代理等十三个方面工作要求,确保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参照该通知执行。
对于委员提出的具体问题
问题一:核算主体不独立,会计制度执行不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不具备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按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会计业务,或委托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依法依规设置报账员岗位。村级资金分“财政性资金”与“集体自有资金”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主要管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不得与乡镇政府账套合并核算,应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问题二:违规上缴利息,侵害群众权益。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上缴非税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托公权力、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村账乡管”仅为代管监督,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乡镇不得截留利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年终转入“本年收益”,归村集体支配。
问题三:资产登记混淆,虚增政府资产。
村级资产(土地、房屋、资金、设备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自治性经济组织的法人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合并、挪用。
乡镇政府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资产),由乡镇政府代表国家管理,执行政府会计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集体≠国有,二者产权边界清晰,严禁划转、并入。
问题四:审批权过度集中,损害自治权利。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自有资金)的财务审批权法定归村集体自身,乡镇有监督、指导、审核义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中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权法定归村集体所有,实行村集体内部审批制度(经办人→村监委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乡镇政府仅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审核职责,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票据合法性、程序完整性、金额合规性进行复核把关,准予入账或退回整改。村财乡管,其意义就是在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级组织自愿委托乡镇设立的代管中心(如财政所),对村级财务进行统一代理记账、资金代管、收支监管的财务管理模式,其核心是规范村级财务行为,通过统一核算、统一报账流程、统一档案管理等方式,强化对村级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杜绝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减轻村级组织财务工作负担,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问题五:监管存在盲区,资金游离于外。
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透明,需严格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定,坚持全面、真实、及时公开原则,覆盖财政补助、经营发包、资产处置、利息等所有收入与支出。规范执行“村监委审核→村集体负责人审批→公开公示”程序,重大事项即时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监管平台、微信群同步公示并留存档案。强化乡镇监督职责,落实“村账乡管”审核把关,开展定期检查与审计;健全村监委监督机制,保障成员知情权、监督权,严禁隐瞒收入、账外循环,确保集体资金资产“阳光运行”。
今后,我局将以“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财务大检查等形式,一方面保障代理记账机构的优质及合法有效服务,另一方面也将通过检查、培训等方式监管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