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页面已归档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814B/201900039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执法程序信息】香环罚〔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45     浏览次数:826   
字体:[ ]
打印

香格里拉市腾达汽修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KWJ9C82 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格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海浩

香格里拉市腾达汽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115日对你汽修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清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通知》(香环发〔2018〕116号)文件,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污染控制股、环境监理所联合执法,对我市辖区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腾达汽修厂未取得环评手续即投入运营,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0万元。2018年12月7日,香格里拉市腾达汽修厂向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王义兵,2018年11月5日16时09分至16时30分)》1份、《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王义兵,2018年11月5日16时30分至16时34分)》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KWJ9C82)1份、法人刘海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王义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香格里拉市腾达汽修厂设备清单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 20193月14日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汽修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汽修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汽修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汽修厂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314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汽修厂已于2018年12月7日向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并于2019年3月18日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汽修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汽修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汽修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3 18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