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你单位于2026年10月27日向我局提出关于申请审查《纳帕海北部渗水裂隙区域疏浚清淤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604-533401-04-01-651096),我局于2026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纳帕海北部渗水裂隙区域疏浚清淤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纳帕海北部渗水裂隙区域疏浚清淤工程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西北部,距市区20公里,东经介于99°37'51.26"~99°37'23.97",北纬介于27°54'27.83"~27°53'36.56",项目周边有214国道、226省道、纳帕海环湖公路,本项目可利用环湖公路到达项目区,无需新建进场道路。
工程主要建设以恢复岩溶渗水裂隙渗水功能为核心,组织实施1~8#渗水裂隙区疏浚清淤,清理1~8号渗水裂隙泥沙及淤泥4.865万m3,淤泥沉淀区域泥沙及淤泥6.5万m3;1#溶洞延伸500m、2#渗水渠开挖50m、3~6#渗水区道路修整、7~8#山体挂网喷浆、格宾石笼修复3960m3(其中新建1860m3,拆除重建2100m3)、5道闸门检修维护及淤泥规范化处置等综合治理任务。
本项目总占地13.03hm2,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48hm2)、其他土地(1.55hm2)。清淤及改造工程11.48hm2,道路修整工程0.32hm2,坡面修复工程0.93hm2,施工场地0.02hm2,淤泥转运场0.28hm2。行政区划隶属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
根据土石方平衡统计分析,本项目共计开挖土石方14.17万m3,回填0.64万m3,内部调运0.63万m3,本项目剩余13.53万m3运至纳帕海环湖生态修复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未设置弃土场。
总投资1875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1437.13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本项目总工期为24个月(2027年4月~2029年4月)。
根据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查询系统、《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第49号),本工程所在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同时依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办水保〔2012〕512号)、《土壤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青藏高原区;确定本项目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不设定,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6%。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限制因素。基本同意方案中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13.03hm2,均为临时占地。经预测,本项目扰动后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为202.62t,本项目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54.83t。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基本可行,其中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为:(1)工程措施:滑坡防治工程0.93hm2。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沉沙设备1套,碎石压盖0.02hm2,土壤改良0.2hm2,植草0.28hm2,车辆冲洗系统2套,临时覆盖0.98hm2,临时拦挡395m,临时覆盖0.28hm2,临时排水沟380m,临时沉沙池1座。
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方法基本合理,施工期(含主体工程、植被恢复阶段)共布设7个监测点,试运行期布设1个监测点。监测时段为:施工期2027年4月~2029年4月(共2.0年),试运行期:2027年4月~2027年12月(共0.75年)。
基本同意方案确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47.71万元(含主体工程已计列投资662.44万元,方案新增85.2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681.38万元,植物措施费0.19万元,监测措施14.66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6.95万元,独立费用26.78万元,基本预备费7.7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收。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有效实施,至设计水平年,工程占地区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可达1.71hm2,可减少的土壤流失量为126.21t,林草植被面积为0.28hm2,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2.27,表土保护率不设定,渣土防护率96.89%,林草植被恢复率99%、林草覆盖率16.37%,六大指标除表土保护率不设定外其余五大指标均能达到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由于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基本同意《报告书》所提出的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