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格里拉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保护高原生态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等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不包含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 四)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污染担责” 原则。
矿山企业、石油石化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各类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规范处置主体责任, 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构建“ 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 的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契合香格里拉市高原生态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需求。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遗撒载物等违法行为;承担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各相关
部门依法履职。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精细化管理考核体系。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房屋建设工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推进施工源头减量;推广绿色施工方式,引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建市政工程中应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精细化管理考核体系。
(三)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处置场地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控措施落实,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保障处置活动符合高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督促货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合规运营,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公路沿线遗撒、乱倒行为,推广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应用。
(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合理规划运输路线、时间,查处无证驾驶、擅自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联合执法。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消纳场、资源化利用项 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监管已供待建地块、储备地块及集体土地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排放,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存量建筑垃圾,保障设施用地需求。负责自建房建设用地监管,发现建筑垃圾乱倒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至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管理服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八)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监管,监督水利工程施工 中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保障水资源安全。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 防止污染环境。
(十)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应急预案制定。
(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 防止建筑垃圾污染林草地,会同相关部门排查林草区域存量建筑垃圾,制定整治方案,保障高原林草生态安全。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能源行业在建项目建筑垃圾监管,按上级循环经济规划与政策贯彻执行,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 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事权划分,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落实财政补贴与优惠政策,支持设施建设与运营。
(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 日常监管与巡查,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宣传、收集点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劝阻上报;社区(村)及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小区装修垃圾收集、暂存管理,引导居民规范投放。
第五条 住建、交通、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流程数据,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及流向追溯功能,实现“联单管理” 与“电子联单”全覆盖,提升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加强源头监管工作。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模式,2025 年起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 30%;优先选用绿色建材,鼓励住宅全装修交付,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全流程应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措施及相关费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纳入招标文件与合同文本,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就地利用方案、外运计划(种类、数量、时间、处置场所)及污染防治措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变更的,重新备案。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工程项目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完成备案,定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工程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清运时间、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建立管理台账,优先就地回填利用建筑垃圾,使用再生产品。
(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设备, 出入 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围挡封闭施工,严禁泥浆外漏。
(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泼洒、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场所名称、施工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及相应机械设施(摊铺、碾压、除尘、照明)与管理制度证明;
(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可回收物(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利用方案;
( 四)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以及车辆密闭化; 总质量 12 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装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所有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运输车辆,均应当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保持设备完好、实时在线,数据接入本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不得擅自关闭、拆除、屏蔽定位终端。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城镇开发边界外建筑垃圾外运,严格按照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混合。
第十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逐步推行电子联单管理。
第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垃圾 ,并承担运输、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
施工现场收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单独收集,工程泥浆经脱水处理(泥饼含水率≤40%)后与工程渣土合并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无机非金属(混凝土、砖瓦)等类别分类收集,优先回收利用。
装修垃圾收集。
(一)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商业楼栋, 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至少 1 处装修垃圾收集点;无物业管理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统筹设置;农村村民聚居点设置 1 处装修垃圾收集点;
(二)装修垃圾实行“ 预约清运”,产生单位或个人向物业、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由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清运至资源化利用设施。
(三)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物业等应当公开装修垃圾“预约清运”的渠道, 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运输单位明确公开清运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依法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 香格里拉市建筑垃圾收运采用“直运为主、转运为辅”模式,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运输管理台账,不得混合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
(二)工程泥浆经施工现场脱水后,按工程渣土流程运输;
(三)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由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直运至资源化利用设施或消纳场;
( 四)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防止遗撒、抛漏,不得超载超限;
(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场所运输,城镇开发边界内运输需携带核准文件,保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
(六)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有相应的运载技术条件。
第四章 利用处置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应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安全稳定” 的原则 ,根据香格里拉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增量等统筹确定,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邻近地区统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优先进行利用,就近就地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矿山修复、堆土造景或烧结制品生产;
(二)工程垃圾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砂浆、再生混凝土、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
(三)工程泥浆可在脱水后参照工程渣土利用,尾水净化处理后排放;
( 四)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在分类回收金属、木材、塑料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利用项 目,加大对建筑垃圾利用项目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 目,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二)再生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绿色建材推广 目录,在工程项目评优评奖中作为加分因素;
(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绿色信贷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运营。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采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和水土流失。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按照“ 谁利用、谁负责” 的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合同约定从事利用处置活动,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相符的建筑垃圾 ,不得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消纳场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安全管控,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等情况进行巡查及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落实防渗漏、防扬尘、 防流失措施,配套排水、消防、监测设施。
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台账,按照技术规范分区分类堆填,监测堆体水平位移、沉降,防止失稳滑坡;不得接收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消纳场满容后,按规定封场,开展生态恢复,符合土地利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林草等部门全面排查存量建筑垃圾,重点排查占用耕地、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的堆放点,建立台账,对存在问题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确保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 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收费机制,由产生单位或个人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发改、财政、住建部门联合制定, 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 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向林草地、耕地、河道倾倒;
(二)未按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治措施,擅自倾倒砂、石、土;
(三)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或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密闭运输;
( 四)擅自设立处置设施,超范围处置或接收非建筑垃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诚信经营、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或政策倾斜。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利用状况、处置能力、处置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输数据、运输企业状况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人民政府依托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政务监督平台,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线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置;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条 市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应急预案,涵盖收运处置突发情况(车辆故障、遗撒、设施停运、产生量激增), 明确应急响应流程与责任分工。
第三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妨害、阻碍执法或者侮辱、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对建筑垃圾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