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标志牌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金属矿山采选企业、水泥制造行业、水电行业等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总量控制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