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以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的,应当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的规定。
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执法大队于2017年7月3日责令普达措旅业分公司限期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碧塔海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游船及泊船(码头栈道、售票窗口等)设施移出保护区核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