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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索引号
015286814B/202500536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5-08-28
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5〕03号
发布时间:2025-08-28 10:45     浏览次数: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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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03

 

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1MA7J8HTQ48

法定代表人董*禄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旺池卡藏东物流城14-2-3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5年6月10日

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公安通报控制单元CAL ID“网红作弊码”线索,结合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4组“网红作弊码”,不同品牌机动车的环检报告上控制单元CAL ID大量一致的情形,4组“网红作弊码”分别为:23067LMNOP8345TU、6012767GHIJK569A、3I1GK64593720853、6KWRG678904GFBN6。根据线索清单,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测时对214辆次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出具214份检测结果为合格、且控制单元CAL ID存在异常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252.6-2016))附录J.6.4.6.2“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因此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的控制单元CAL ID应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同品牌车辆检验检测时显示出相同的控制单元CAL ID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3.1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应进行OBD检查”。执法人员对214份判定为虚假检验报告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进行筛查,4份报告不属于检测范围。此外,检测站因系统更新升级等原因,26份检测报告无法找到,纸质档案中也未查询到,2份报告为重复报告,因此最终筛查出的有效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182份。

你公司对外收费公示:9座及以下客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00元/辆,安检费用为210元/辆;3.5吨以下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10元/辆,安检费用为340元/辆;3.5-10吨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20元/辆,安检费用为450元/辆;10吨以上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辆,安检费用为540元/辆。

2025年6月10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召回车牌云R59*49的黄海牌5人座客车进行检验,该车辆曾于2024年6月17日13时40分在该公司检验合格,检验报告中控制单元CAL ID:23067LMNOP8345TU。本次检验时,正常插入OBD诊断仪后,显示的CAL ID为:B6000439,与2024年6月17日检验报告中不一致,以此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检查当天,你公司上交1个OBD作弊器,但作弊器已被人为破坏,无法读取出作弊码。

在调查期间(根据“2025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反馈问题,于2025年8月12日再次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5年6月17日、6月20日存在2辆车黑烟过检情形,在肉眼可见蓝烟及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2份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执法人员登录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排查发现:2025年6月17日车牌号为云PG0*88的柴油皮卡车上线检测,视频显示13时32分20秒该车辆排出明显可见黑烟,持续至13时33分02秒黑烟消失;2025年6月20日14时50分车牌号为桂AE2*1N的柴油皮卡车上线检测,视频显示14时50分30秒该车辆排出明显可见蓝色烟雾,持续至14时52分25秒,但你公司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桂AE2*1N报告编号:533401072506201455300017;车牌号云PG0*88报告编号:533401072506171343530024。经核实,上述2辆车环检检测费为110元/辆。违反的技术规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7.5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10日至今,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84辆次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时出具了184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20410元(违法所得为机动车环检费用),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6月10日书证记录:

1.《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廖*权,2025年6月10日9时至14时50分)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廖*权,2025年6月12日9时11分至2025年6月12日9时45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军,2025年6月12日11时38分至2025年6月12日12时3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泉,2025年6月12日10时54分至2025年6月12日11时30)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美,2025年6月12日10时5分至2025年6月12日10时30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6月10日现场拍照取证1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5.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董*禄、现场负责人廖*权、3名检测人员(和*泉、李*军、李*)、1名授权签字人(曾*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你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的资质;

8.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站长及所有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员劳动合同文件一份(共8页),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员工与公司间的正常劳务关系;

9.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14份CAL ID显示为网红作弊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清单、最终认定为有效检验报告的182份虚假检验报告清单及其报告复印件,及对应的182辆次车辆检验(测)收据(共627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10.你公司召回的车牌号为云R59*49的车辆,2024年6月17日与2025年6月10日检测时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2份(共4页),证明同一辆车两次检测时出具的报告上CAL ID显示为不同编码、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6月10日物证记录:已损坏的OBD作弊器1个。

8月12日书证记录:

1.《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廖*权,2025年8月12日9时至11时14分)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廖*权,2025年8月12日15时10分至2025年8月12日15时27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美,2025年8月12日15时30分至2025年8月12日15时45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批*,2025年8月12日15时46分至2025年8月12日16时05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8月12日现场拍照取证5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1名引车员及检验员批楚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共3页,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5.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2025年6月20日桂AE2*1N机动车报告编号:533401072506201455300017、2025年6月17日云PG0*88机动车报告编号:533401072506171343530024、2025年7月29日桂AE2*1N机动车召回复检报告编号:533401072507291332320020),证明黑烟车检验情况及召回重检情况;

6.机动车环检收费凭证2份(2025年6月17日云PG0*88机动车收费凭证、2025年6月20日云PG0*88机动车收费凭证。注:召回重检不收费),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8月12日物证记录: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控视频一份(2025年6月17日13时31分至13时33分车牌号为云PG0*88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视频、2025年6月20日14时46分至14时54分车牌号为桂AE2*1N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视频),证明你公司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黑烟过检情况。

以上证据取证地点:迪庆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取证时间:2025年6月10日至8月12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8月11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5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818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5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处罚款人民币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肆佰壹拾元整(¥20410.00)。

3.责令立即改正,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加强员工培训,合法合规经营,确保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真实准确。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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