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索引号
5848135064/202500445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5-04-08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8 12:02     浏览次数: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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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  生年月:199310 年龄: 32岁 民族:

工作单位:  **图文科技 文化程度初中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432524199310****64     电话:  18692****87      

住址:       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010号             

你(单位)于2025324实施了在康珠大道月光城小镇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53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3月24日在康珠大道月光城小镇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款规定,现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3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5〕第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康珠大道月光城小镇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款规定,现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1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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