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28号
当事人:张*富 出生年月:1985年11月 年龄: 34岁 民族:苗族
工作单位: 云南建投 文化程度:高中
身份证号: 5301251985******33 政治面貌: 群众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村委会****村11号附1号电话: 13529****07
你(单位)于2024年8月6日实施了在长征大道邮政公司旁的建筑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8月6日你在长征大道邮政公司旁的建筑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长征大道邮政公司旁的建筑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现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香格里拉市农行大中甸分理处(账号:24160801040****4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9日
联 系 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