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3〕第4号
当事人:汪** 出生年月:1995年7月 年龄:28 民族:**族
工作单位:无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5***************19
住址: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小镇电话:1*********5 政治面貌:群众
你(单位)于2023年3月21日实施了将车辆停放于人行道后进行卸货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 2023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3月21日你在香格里拉市阳塘路将车辆停放于人行道后进行卸货,影响了市民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第五十七条。
2023年 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3〕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责令整改。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香格里拉市农行大中甸分理处(账号:2***************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5日
联 系 人: 城管执法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 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