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自2018年出台以来,对于维护香格里拉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以及保障居民生活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香格里拉城市的快速发展与变化,《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在部分内容上已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城市管理需求。经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现行条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现行条例在规范香格里拉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城区市容市貌环境、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职权划分上,随着执法改革的推进,在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共交通管理方面存在职责已划归职能部门的情况,导致部分条款我局无法实施的现象;在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上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出现市政设施破损和查处问题时各管理部门之间易出现相互推诿、维护维修不及时的现象;对新兴的商业活动形式,如户外直播、地摊集市、共享交通工具等缺乏管理规定;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对钓鱼、流浪犬、排水排污、非机动车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占道经营、乱倒建筑垃圾、大型户外广告处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效率和城市品质提升。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方向及具体意见
(一)总则部分:完善部门职责划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随着城市发展和旅游产业的不断壮大,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求和标准日益提高。建议在《条例》中完善设施维护责任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修改建议为:
第十七条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挪用、毁损或者擅自挖掘、拆除、移动市政公用设施。
(二)擅自在城区主要街道搭棚、占道作业、设置标牌、电杆、拉线栽杆;
(三)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燃气、城市公共客运、道路隔离栏、绿化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妨碍其正常运行;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在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方面,随着网络直播、外卖等新兴业态的兴起,出现了一些新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问题,如外卖车辆乱停乱放、直播活动在公共场所的无序开展等。建议在条例中新增针对这些新兴业态的管理条款,对在公共场所进行直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规定直播活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等。
2. 强化环境卫生责任落实:目前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规定较为笼统,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环节责任,如规定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负责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环卫部门负责按时清运,垃圾处理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并对各环节的违规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3.完善现行条例,增加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全的部分条款
建议修改为: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景观照明、标志、标牌、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绿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破损、脱落、污浊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洁、更换。
具体罚则未做明确规定,建议补充罚则。
第二十条 垃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建筑垃圾应当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置点进行处置或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具体罚则未做明确规定,建议补充罚则。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放养马、牛、羊、猪、犬、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犬只强制免疫工作。携犬外出应当牵绳,犬只产生排泄物的,应当及时清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无主犬只的收容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第一款“擅自利用临街的各种建(构)筑物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建议放到规划与建设部分,由主管部门实施。
(二)在城市河(湖)游泳、洗澡、垂钓、捕捞,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
建议增加:
第 条 禁止在城区街道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 条 非机动车(共享车辆)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绿化带上停放。
(四)环保与广告:
噪声污染查处建议按照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公安、环保、城管等各部门职责。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酒吧、歌舞娱乐、健身、音像店、棋牌室、夜市等场所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生活;(公安、文旅部门)
(二)机动车修配厂、食品加工厂等生产企业噪声超标干扰周边单位、居民生活;(生态环境部门)
(三)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等噪声,干扰周边单位、居民生活;(生态环境部门 )
(四)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住建部门)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广告设施的声、光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建议增加:
第 条 禁止下列污染城市空气的行为: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三)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与城市总体风貌相适应。
建议增加罚则。
(五)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议调整处罚幅度。
(六)公共交通管理:
随着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等共享交通工具在城市中的普及,出现了乱停乱放、车辆损坏等问题。建议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在条例中增加对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合理投放车辆,设置电子围栏规范停车区域,及时对损坏车辆进行维修和清理,对企业违规乱停乱放进行相应处罚。
建议增加:
第三十七条 增加条款及相应处罚罚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
第 条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需根据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合理控制投放数量,并在指定区域引导用户规范停车。
运营企业应及时对损坏、故障车辆清理回收,及时处理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无具体罚款内容,第四项无罚则,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七)法律责任:
建议:
1.法律条款与法律责任逐条对应、精准匹配,让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能快速依据条款定性、定量处罚,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2.对各主管部门罚则进行分条设置,条款清晰、责任对应,约束公权力,提升法律执行力,执法司法有章可循。
3.修改完善后的预期效果
通过对《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预期能够进一步增强《条例》的明确性与执行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适应性,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效率,促进香格里拉城市品质提升,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