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印发了《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改背景与重要意义
2021年8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21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办法》修改过程
2022年5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应上级部门要求,对此《办法》进行修改工作。市卫健局负责着手《办法》的具体修订工作。当月完成了《办法》初稿草拟,并经卫健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于2022年5月15日完成修改审定工作征询意见稿。5月16日由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月18日报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议,通过内容审议决定按照简化修改程序办理,并于6月23日通过简化修改程序审批,6月24日《办法》已发布并公开、公示。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1、原文:第一条: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香办发[2017]197号),为全面推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乡聘、乡管、村用”的公开竞聘机制,规范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原因:因指导性文件内容发生变动
修改为: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全面推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乡聘、乡管、村用”的公开竞聘机制,规范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文:第十七条 已配置电脑的村级宣传员,需及时登录云南人口家庭信息平台、录入和更新人员信息,首页事项及时进行清零,为群众提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行政许可初步审核及录入上传业务。
修改原因:1、已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对遗失情况进行补证。2、再生育行政许可以修改为生育登记。
修改为:第十七条 已配置电脑的村级宣传员,需及时登录云南人口家庭信息平台、录入和更新人员信息,首页事项及时进行清零,为群众提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遗失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文:第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积极配合参与育龄、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和村委会干部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
修改原因: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要求,《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删除了“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规定,相关部门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时,仅说明当事人是否有违反当时政策生育的情况,不再做评选建议,
修改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积极配合参与育龄、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等方面信息核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如实提供相关婚育信息。
4、原文: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各乡(镇)计生办要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计划生育台账管理混乱、工作连续落后的;
(四)无故连续2个月不参加工作例会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六)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七)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带来不良影响的。
修改原因:各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均取消了计划外多生育的表述及相关处罚。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各乡(镇)计生办要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计划生育台账管理混乱、工作连续落后的;
(四)无故连续2个月不参加工作例会的;
(五)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六)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带来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