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5年04月08日07时42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180公里898米天 气: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何**,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云南省宣威市******,身份证号:53038119******,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M3***重型半挂牵引车,联系方式:13988******。
李**,男,纳西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云南省丽江市******,身份证号:53342119******,持准驾车型为A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R20***中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3988******,在该事故中受伤。
许**,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34030219******,系云R20***号车乘车人,联系方式:13004******,在该事故中死亡。
王*,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34030219******,系云R20***号车乘车人,联系方式:13966******,在该事故中受伤。
彭**,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43072519******,系云R20***号车乘车人,联系方式:17773******,在该事故中受伤。
魏*,女,汉族,20**年0*月0*日出生,家住河北省邢台市******,身份证号:13053520******,系云R20***号乘车人,联系方式:13084******,在该事故中受伤。
王*,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37292219******,系云R20***号乘车人,联系方式:18300******,在该事故中受伤。
董**,男,汉族,20**年0*月0*日出生,家住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37292220******,系云R20***号乘车人,联系方式:17853******,在该事故中受伤。
朱*,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家住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37292219******,系云R20***号乘车人,联系方式:18678******,在该事故中受伤。
2、车辆情况
云AM3***,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云南**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_CA,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XM******,发动机号码:76958640,注册日期:2021-12-20,检验有效期至2025-12-31。
云R20***,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云南***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品牌型号:江淮牌HFC6591KH,车辆识别代号:LJ16AB3C1C1******,发动机号码:C4020810,注册日期:2012-05-08,检验有效期至:2025-05-31。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180公里898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丽江方向,北往香格里拉方向。该路段限速40km/h,为完好干燥的沥青路面,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荒地,西侧是水泥挡墙。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04月08日,驾驶人何**驾驶的云AM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牵引云A3***挂)从丽江往香格里拉方向行驶,07时42分许,当车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180+898M处时,该车车头与对向由驾驶人李**驾驶云R20***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行驶左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云R20***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许**现场死亡,驾驶人李**、乘车人王*、彭**、魏*、朱*、王*、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尸表检验意见书》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5]病鉴字第009号,鉴定意见为死者许**(男,6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030219******)2025年04月08日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死亡。4、《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晨帆司鉴[2025]车速鉴字第0031号,鉴定意见为云R20***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前(通过视频测算范围)的平均车速约为51km/h。5、《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晨帆司鉴[2025]车速鉴字第0032号,鉴定意见为云AM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前(通过视频测算范围)的平均车速约为48km/h。6、《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晨帆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50号,鉴定意见为云AM3***号(牵引云A3***挂号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7、《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晨帆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51号,鉴定意见为云R20***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8、《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2025]临鉴字第446、447、448、449、450、454、455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为轻伤二(II)级;王*为轻伤二(II)级;魏*为轻伤一(I)级;董**为轻伤二(II)级;朱*为轻微伤;王*为轻伤一(I)级;李**为轻伤一(I)级。9、当事人讯问材料及证人证言。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何**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及超速行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何**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该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48km/h)致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认定驾驶人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认定乘车人王*、彭**、魏*、朱*、王*、董**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