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6.2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事故时间:2024年06月24日18时10分
事故地点: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2944公里+30米
天 气:雨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张XX,男,白族,身份证号:5334211976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上江乡XX村委会X组XX号。驾驶证号: 533421197XXXXXXXX,档案编号:5334000XXXXX,准驾车型:“B2”,初领日期:2010年04月14日,有效期限:2016年04月14日至2026年04月14日,系云RH3862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陈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XX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XX村X组X号,驾驶证号:
5110271981XXXXXXXX,档案编号:510111XXXXXX,准驾车型:“B2D”,初领日期:2007年10月23日,,有效期限:2023年10月23日至长期,系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七XX,女,藏族,身份证号码:5334211977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上江乡XX村委会XX组XX号,系云RH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2、车辆情况:
云RH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QG5029XXXXXXX,发动机号:UJ320XXXXX,车辆识别代号:LZWDBAGA7JEXXXXXX,机动车所有人:张XX,注册日期:2018年06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有保险,机动车状态:正常。
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181CCYP6XXXXXX,发动机号:6071XXXX,车辆识别代号:LFNAHULM0PFAXXXXX,机动车所有人:成都鑫鸿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4年0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0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有保险,机动车状态:正常。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2944公里+30米,道路南北走向,南往维西方向,北往德钦方向。道路全宽9.8米,维西县城方向往德钦县方向宽6.2米,德钦县方向往维西县方向宽3.4米,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完好,现场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式交通,道路中心为黄色实线。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06月24日。驾驶人张XX(身份证号:5334211976XXXXXXXX 驾驶车牌号为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副驾驶位载乘七XX,身份证号:5334211977XXXXXX),沿西宁-澜沧(国道214)线,由香格里拉市城区方向往维西县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2944公里+30米处时,该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XXXXXXXXX)驾驶的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副驾驶位载乘陈XX,身份证号:511121198XXXXXXXX)相撞,造成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七XX现场死亡,云RH3XXX号车驾驶人张XX经迪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07月03日20时25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525号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4、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进行了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526号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5、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1052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2km/h。6、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七XX进行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485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七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并胸腔脏器多发性损伤死亡。7、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XX进行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505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并发多功能衰竭死亡。8、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RH3XXX“五菱”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川AHEX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了事故形态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形态鉴字第00036号鉴定意见为: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车辆滑移至东侧车道内,车辆右侧前部与对向行驶的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相碰撞,碰撞后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逆时针旋转过程中,该车右侧后部又与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防护装置相碰撞后滑移至现场最终位置停止,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向北运动至最终位置停止。 9、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了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3941号鉴定意见为:送检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11592XXXX)中未检出乙醇成分。10、对陈XX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检出乙醇成分。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张XX驾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在转弯过程中措施不及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陈XX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该路段大车限速为30km/h;川AHE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2km/h。)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驾驶人张XX驾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在转弯过程中措施不及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或者左转弯;之规定。
驾驶人陈XX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该路段大车限速为30km/h;川AHE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2km/h。)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云RH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认定川AH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工作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研判,1、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秩序。3、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4、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5、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理,检查从严的原则,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