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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775503535F/202400364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0-16
香格里拉市“6.1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11:49     浏览次数: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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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6.1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事故时间:2024年06月13日 13时30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162公里400米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XX,男,傈僳族,居民身份证号:5334211967XXXXXXXX,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XX镇XX村委会X组XX号,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400XXXXXX,证芯编号:5330030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15日,有效期始止202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XKKCKB3XNMXXXXXX)驾驶人。

  李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08月2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70XXXXXXXX,住址:河北省沙河市XX镇X村XX街X号,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30500XXXXXX,证芯编号:1380046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9月24日,有效期始止:2020年09月24日至2030年09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郭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09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71XXXXXXXX,住址:河北省沙河市XX镇X村XX大街XX号,系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2、车辆情况

  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XXXXX,车辆识别代码:LGGG4DY34KXXXXXXX,发动机号:1418LXXXXXX,车身颜色:红,机动车所有人:沙河市汇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04月0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4月03日,发证日期:2019年04月03日,行驶证登记证书编号:1300221XXXXX,行驶证证芯编号:13X0027XXXXXX,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4月30日,强制报废日期止:2034年04月03日,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2人,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4月02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FA24130116110XXXXXXXX;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号:PDEJ24130116110XXXXXXXXX)。

  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鲁郓万通牌/YFW9401CCYEJ,车辆识别代码:LA9940C31F0YWT036,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红,机动车所有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5年01月1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1月13日,发证日期:2015年01月13日,行驶证证芯编号:1380013XXXXXX,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1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止:2030年01月13日,整备质量:6500kg ,核定载质量:33500kg,实载质量:33320kg,机动车状态:查封,该车无保险。

  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类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品牌:宗隆牌,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XKKCKB3XNMXXXXXX,发动机型号:ZL162XXXXXX,发动机号:P22LXXXXX,产品型号:ZL15XXXXX,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12月,整备质量:380kg,额定载质量:260kg,核载人数1人,实载人数1人,注册登记情况:未注册登记,该车无保险。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国道214线)K2162+4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丽江市方向,北往香格里拉市方向,东西两侧为空地,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混合式交通,中心由黄色单虚线分割,道路等级:国道二级公路,道路为直线,路口类型:三分叉路口,道路西侧有一条通往牧场的岔道,岔道宽度为12.4米,香格里拉市往丽江市方向行车道宽4.00米,丽江市往香格里拉市方向行车道宽5.00,有效路面宽9.00米,路面完好,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视线良好,交通信号方式为标线,该路段限速6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6月13日,驾驶人李XX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西澜线(国道G214线)由丽江市往香格里拉市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西澜线(国道G214线)K2162+400m处时,车辆在占用左侧车道行驶过程中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左侧与同向行驶正在超车的由李XX驾驶的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车人:郭XX)右前侧相碰撞,致使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西侧避让后翻滚至道路西侧排水沟内,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翻倒滑行至道路东侧边缘,造成驾驶人李XXX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郭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X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驶离事故现场。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4、驾驶人李XX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 ;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376号证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XKKCKB3XNMXXXXXX)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不合格、转向信号灯功能有效,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普通摩托车,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6、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377号证明:冀EU51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971号证明: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7km/h;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3665号证明:送检李世新血样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11592XXX)中未检出乙醇成分;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3666号证明:送检李玉光血样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11592XXX)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1.64mg/100ml血;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458号证明:被鉴定人李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多发性损伤死亡;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微物鉴字第00248号证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XKKCKB3XNM0XXXXXX)左侧货箱旋转销处塑料(1号检材,YT2024WW0002XXXXXX号式样)与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雾灯外饰板(2号检材,YT2024WW0002XXXXXX号式样)成分相同。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形态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形态鉴字第00037号证明: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左转过程中的无号牌三轮车,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西侧避让过程中,该车右前部与左转过程中的无号牌三轮车左侧相碰撞,碰撞后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动至现场最终停止位置,无号牌三轮车右侧翻倒滑行至道路东侧边缘;1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00166号证明:①、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及骨架右侧、右侧雾灯外饰板局部缺损脱落,并见表漆剥脱的碰擦痕、第一桥右侧车轮胎壁见表皮剥脱的撞擦痕迹,系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前部左侧防撞杆、左侧座椅及扶手外侧、左侧货箱栏板(其中由前至后第二颗旋转销处见表漆为红色的塑料块嵌附)及底板相撞擦形成;②、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前部右侧防撞杆、货箱右侧门板卡扣、货箱右前部胶垫见局部表漆表皮剥脱附着白色砂石物质的擦压痕,系与地面相擦压形成;③、冀EU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室顶部塌陷、挤压变形、顶部见泥沙附着,左右车门挤压变形;半挂车左侧护栏缺失、右侧护栏变形、局部见沙土附着,系与地面相撞擦、擦压形成;14、云AP7XXX号大型汽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胡XX(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9080XXXXX)手机拍摄视屏证明:事故发生经过;15、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印证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李XX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制动系不合格、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李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形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李XX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制动系不合格、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之规定。 

  驾驶人李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李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认定驾驶人李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认定乘车人郭XX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五)预防及建议: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让大家认识到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准驾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巨大损害后果。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准驾不符等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获顶格处罚。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及时上报,及时整改,积极营造安全、和谐、畅通的道路环境。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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