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备案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