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文化和旅游局)

索引号
015286769A/202500324
文  号
来 源
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5-07-01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1 15:47     浏览次数:7287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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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经 市三届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

 

为着力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遏制各类旅游市场“ 乱象 ”,守   护好世界的“香格里拉 ”金字招牌,不断提升游客的旅游满意度 , 助推建设富裕文明 、团结和谐、幸福美丽香格里拉,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导游管理办法》《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香格里拉市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八条监管措施(试行)。

一、严禁“不合理低价游”及安排指定购物场所购物行为

严禁旅行社组织、接待“ 不合理低价游 ”团队行为 ,禁止在    行程中指定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活动,禁止以“ 停车费 ”“茶水费 ” “ 人头费 ”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 ,  包括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   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行为。一经发现 ,  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 法所得,处 0.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欺骗游客消费及兜售物品行为

严禁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 侮辱 、咒骂 、欺骗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  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行为。严禁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兜  售物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欺骗消费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安排购物的。

依法由市文旅局对旅行社、导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对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依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对商品或  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安排“托 ”诱骗旅游者购  买商品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五) 以“ 烧香 ”“ 点灯 ”等宗教活动或“摆放功德箱 ”为名, 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从事欺诈游客钱财的。

依法由市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市公安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的。

依法由市民宗局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市公安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景区变相出售联票、套票,将门票与索道、观光车、游船、保险等相关服务捆绑销售等行为的。

依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1.依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依法由市公安局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并处 2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及非法从事导游服务行为严禁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团队导游服务,严禁 个人未取得导游证、未经过旅行社委派而从事相关导游服务行为。

(一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 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 ,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  并予以公告,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 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四、严禁无证无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证无照经营:

(一)非旅行社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二)酒店民宿、旅拍经营主体、出租车驾驶员等非旅行社机构或个人无序从事景区游览、登山徒步、行摄向导服务的;

(三)相关涉文旅主体证照不齐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五、严禁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 )出现“ 三超一疲劳 ”及游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的;

(二)营运车辆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三)旅游包车超范围经营;

(四)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行的;

(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乘客乘车的;

(六)客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七) 出租车(巡游 、网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出租车(巡游 、网约)驾驶员在经营中有拒载、拼客、乱收费、网约出租汽车线下揽客等违规行为的。

一经发现, 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市交通 运政管理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 在景区、机场 、车站 、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 硬拽或者以尾随 、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 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一经发现,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严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加大对藏红花等中药材以及天珠、唐卡、香火、氧气瓶、 牦牛肉及相关制品等产品价格的监管。严禁出现价格虚高、哄抬  价格 、掺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严禁以欺骗性、误导性、诱导性的  语言 、文字 、数字 、图片等方式标示价格信息;严禁通过虚假折  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严禁单位、 集体或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允许在旅游沿线、未开发景区或其  他公共区域内通过搭桥、设置路卡等方式向游客收取过路费、资源占用费等费用。

1.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  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严禁旅游合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签订组团合同的;

(二)旅行社之间转接团队未签订委托接待合同且未经过游客同意的;

(三)委托接待合同不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

 (四)合同文本中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

一经发现,依法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八、鼓励文旅企业争先创优行为

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文旅企业诚信经营, 尊重游客合法权益,倡导爱岗敬业、服务周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一 )积极申报州级奖励资金。对列入云南省“红榜 ”名单, 且全年无“ 黑榜 ”历史记录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在社会  宣传 、品牌建设、能力提升方面给予支持。全年连续 3 个月列入  云南省“ 红榜 ”名单 ,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全年连续 6 个月  以上(含 6 个月)列入云南省“ 红榜 ”名单 ,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奖励;全年 9 个月以上(含 9 个月)列入云南省“ 红榜 ”名单,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加强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奖励。对连续营业 6 个月以上的旅行社,年内未受到举报投诉的,未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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