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香格里拉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香格里拉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江,职务:香格里拉市统计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香格里拉市统计局法规股
股室负责人:杨红芳,职务:香格里拉市统计局法规股股长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云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香格里拉市统计局委托香格里拉市统计局法规股按下列要求行使统计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香格里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法以香格里拉市统计局名义开展统计执法执法相关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办公室留底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香格里拉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郑建江
股室负责人签字(签名)杨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