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出香格里拉市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立项文号:香发改发〔2023〕244号),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香格里拉市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香格里拉市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位于香格里拉市城区,地理坐标为东经99°41'9.03"~99°43'6.41",北纬27°45'30.22"~27°48'14.73"。项目属于城区建成道路的雨水管道新建,涉及迎宾大道及东北侧茨浪沟道路、神鹰路、东环路等,均依托现有市政道路建设,交通运输条件便利,无需修建施工道路。
2023年9月10日,项目取得《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香格里拉市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香发改发〔2023〕244号)。
项目新建DN600雨水管219.52m,DN1000雨水管239.76m,DN1200雨水管1318.33m,DN1500雨水管1181.6m;新建500*500排水沟615.3m,600*600排水沟513.86m。
项目总投资为3017.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1118.28万元。资金来源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足部分多渠道筹集资金。
项目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已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12月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从水土保持角度考虑,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3.35hm2,其中永久占地0.08hm2,临时占地3.27hm2。
(三)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防治等级,项目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设计水平年工程占地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6.7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2.56,渣土防护率达到99%,除不涉及的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外,各项指标均达到拟定防治目标值。
(四)基本同意方案确定占地情况、土石方平衡情况,表土剥离和利用、弃渣处置情况等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3.35hm2(其中永久占地0.08hm2,临时占地3.27hm2),其中管道工程区1.22hm2,沟渠工程区0.19hm2,施工作业带1.94hm2。项目建设期间土石方开挖总量为2.95万m3(其中建筑垃圾0.27万m3,一般土石方2.68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2.25万m3(其中碎石回填0.53万m3,中粗砂回填0.78万m3,原状土回填0.94万m3),合法外购碎石0.53万m3,中粗砂0.78万m3,产生余方2.01万m3(其中建筑垃圾0.27万m3,一般土石方1.74万m3),全部运至池古工业园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堆放,回填原状土临时调出暂存于施工作业带。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项目区在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133.85t,可能新增的土壤流失量为127.98t。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管道工程区、沟渠工程区、施工作业带。主要防治措施为临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带临时覆盖6364m2,临时拦挡3800m;管道工程区临时沉沙池3座;沟渠工程区临时沉沙池1座;施工作业带临时覆盖6016m2(工程量为铺密目网7200m2),临时拦挡3835m(工程量为编织袋填筑及拆除920m3)。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为2025年11月~2026年12月,共计(14个月,1.17a)。根据工程总体布置,结合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施工期共布设监测点14个,试运行期没有正在运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监测点2个;其它区域以调查、巡查为主。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81.97万元,其中监测措施投资14.15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49.24万元,独立费用15.82万元,基本预备费2.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0万元(免征)。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管理相关内容。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