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综合保护治理项目推进指挥部: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美丽河湖建设项目-纳帕海环湖生态隔离带建设及配套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立项文号:香发改发〔2024〕111号),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美丽河湖建设项目-纳帕海环湖生态隔离带建设及配套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美丽河湖建设项目-纳帕海环湖生态隔离带建设及配套设施工程位于香格里拉市纳帕海岸边,地理坐标为东经99°33′30″-99°51′46″、北纬27°41′48″-28°0′15″之间。项目建设范围均位于环湖路一侧,紧挨环湖路,无需修建进场道路,项目交通便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巡护管护工程(巡护道A段10.81km、巡护道B段2.09km、巡护道C段4.73km、观测点11个);水土流失防治工程(裸露山体生态修复84260m²、裸露边坡生态修复62895m²、湿地草甸修复259945.5m²);隔离防护工程(隔离防护栏28.35km,管护站点300m²,生态隔离带140155m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功能性照明设施、环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标识系统、给水设施)。
本项目总占地92.32hm²,其中永久占地为9.21hm²,临时占地为83.11hm²。项目原始占地类型为草地(53.60hm²)、其他土地(38.72hm²)。项目组成分为:巡护管护工程占地9.15hm²(其中巡护道占地9.03hm²,观测点占地0.12hm²),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占地40.71hm²(其中面山修复工程占地14.72hm²,草甸修复工程占地25.99hm²),隔离防护工程占地42.40hm²(其中物理隔离栏占地28.38hm²,生态隔离带占地14.02hm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占地0.06hm²(其中建构筑物区占地0.06hm²)。项目占地均隶属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
项目建设共计产生开挖土石方9.8万m³(其中表土剥离1.21万m³,基础开挖8.59万m³),回填利用16.98万m³(其中表土回覆3.09万m³,基础回填13.89万m³),有7.18万m³来源于香格里拉市建设项目外借(其中普通土石方为5.3万m³,种植土1.88万m³)。
工程总投资39766.5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3634.64万元,资金来源于多渠道筹集。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2027年9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92.32公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5187.11吨。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临时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确定本项目的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渣土防护率达到85%;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为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8%。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46240.00元(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