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综合保护治理项目推进指挥部: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向我局提出拉姆央措湖保护治理 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 /立项文号:香发改发〔2023〕293号),我局于2025年4月21 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 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拉姆央措湖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拉姆央措湖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红线范 围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位于松赞林寺 南侧,距香格里拉市直线距离约3km 处。行政区划属香格里拉市 建塘社区管辖。项目区位于松赞林寺南部,南部入口广场,西接 西侧现状环湖巡护栈道,东靠解放村路,南抵尼旺路北侧农田, 项目区施工道路基本利用已有环湖公路,交通方便。地下管网包 含湖体补水工程,位置起于奶子河北岸,止于拉姆央措湖东南端, 拉姆央措湖红线范围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99°42'11",北 纬27°51'33.27"。湖体补水工程,位置起于奶子河北岸,止于拉 姆央措湖东南端,湖体补水工程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 42′12.76”,北纬27°51'7.19",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99°42′ 22.224”,北纬27°51'27.72"。
2023年11月8日,项目取得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香发改发〔2023〕293号)。
项目建设内容:1、水体净化工程(底淤清理约150042立方 米、水下净化植物群落种植29682平方米;2、湖体补水工程(引 水管180米、补水管网740米、地埋式取水泵房1处、泄水闸口 1处);3、生态缓冲带工程(基底修复27569平方米、河岸植被种 植59726平方米);4、巡护管护工程(巡护道6034平方米、观测点5处、隔离防护栏9335米);5、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功能性照 明设施、环卫设施、标识系统)。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29.27hm² (约439.05亩), 其中硬化广场及附属设施场地面积6.11hm²、 生态缓冲带工程面 积5.97hm² 、水域面积16.33hm² (水下植被种植2.97hm²), 绿地 率30.58%。
项目总投资6836.77万元,土建投资6330.34万元,资金来 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自筹。
项目总工期3.67年,已于2022年4月开工,预计2025年 11月竣工。
项目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 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 治标准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 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29.27公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 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351.37吨。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 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 监测点的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叁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 (¥204900.00)(征收面积29.27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 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3.38,渣土防 护率达到99.60%,表土保护率达9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 99.9%,林草覆盖率为30.58%。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 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 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 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 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 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 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 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 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 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 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 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 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 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 格式发送至448149479@qq.com, 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四 、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 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 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 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 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 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