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迪庆销售分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5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取水地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迪庆销售分公司格咱加油站,取水量为0.279万立方米/年;
二、取水工程竣工后,须安装计量设施,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运行;
三、若该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四、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未开工,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