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木**非法采砂案
处罚决定书:香水罚决字〔2025〕1号
执法主体: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水政水保与水资源股
处罚日期:2025年7月1日
公示期限:1年(2025年7月2日-2026年7月1日)
二、当事人信息
姓名:木绍坤
身份证号:53342119*********6
三、违法事实与依据
2025年6月11日,接到相关部门反映群众举报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村木**在硕多岗河内长期采砂。当天前往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虎跳峡镇**村木**。
违反的法律条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 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四、执法程序
1.2025年6月1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件的函,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虎跳峡镇**村硕多岗河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核实,对现场采出砂石料堆放方量和开挖方量进行测量。经核实,群众举报案件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虎跳峡镇红旗村木**,我局现场进行立案调查。
2.2025年6月12日,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木**6月19日前拆除撤离河道内采砂设备及机具,6月26日前恢复河道原状。
3.2025年6月12日,对木*1、木*2进行调查询问,6月13日,对木*3、和*进行调查询问。
4.2025年6月13日,工作人员前往虎跳峡镇**村硕多岗河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勘验。
5.2025年6月19日,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整改情况,当天河道内的采砂设备及机具已经拆除撤离。
6.2025年6月26日,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河道恢复情况,当天河道已完成场地平整。
7.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木**进行二次调查询问。并于当天组织案件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撤离河道内采砂设备及机具,恢复河道原状。
2.并处1-10万元罚款。
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水利罚没收入,缴款码为533421*************。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