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江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本乡行政决策行为,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按照上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乡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按规定权限、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乡政府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四)其他关系全乡基础性、战略性、全乡性的重大事项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乡各部门、站所会同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条 充实完善决策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领导、办公室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
第六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全乡发展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咨询论证。可以组织咨询评审小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须先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经分管乡长报乡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由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办公室和工作要求。有关部门、站所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并报分管副乡长。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副乡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站所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需修正的,可以向乡政府提出质疑或建议。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执行办公室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