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8.《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9.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根据审计项目类型和需要分别由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等内设机构承办。
三、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为: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被调查单位拟处理(处罚)的建议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经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等审计项目材料送审理机构审理。
4.审计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按程序提请局业务会议或局领导审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5.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
四、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887-8222582。
五、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六、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如果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如果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香格里拉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路83号
办公室电话:0887-822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