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邻关系都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因此,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就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上江乡小案例:
2022年2月14日,上江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邻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当事人和某与任某的旱地相邻,和某种植蚕桑树,任某种庄稼。由于蚕桑树长大后影响到任某的庄稼,任某便将蚕桑树私自砍除,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纠纷,一直僵持不下。在得知此事后,2月14日下午,上江司法所联合派出所、村委会赶赴现场进行调解。
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先进行了现场情况勘查,再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耐心解读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为双方做了长达几个小时的思想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司法所工作人员于现场制作电子和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在于:桑树一直未修枝管理,对任某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侵权;任某私自砍伐桑树是否构成侵权:一、因桑树一直未修枝管理,对任某的影响,侵犯了其相邻权的合法权益。二、和某对桑树拥有所有权,任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洛吉司法所提醒: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
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首先当事人各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