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9份,涉及经营主体17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泡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8月31日,在香格里拉市慕卡斯烘焙工坊进行抽样检测的“泡蛋糕”,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叁拾柒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30037.00元(叁万零叁拾柒元整);(上缴国库)
二、豌豆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8月28日,在香格里拉市鲁宝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豌豆荚”,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超标。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荞糕、蛋清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及2023年11月0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SP202334002、NO:SP202334003)。称在“香格里拉市肯德堡糕点店”抽样的“荞糕”及“蛋清条”两批食品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40元(壹佰捌拾贰元肆角);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182.40元(伍仟壹佰捌拾贰元肆角)。(上缴国库)
四、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4000)。称在“香格里拉市佳鲜糕点店”抽样的“荞糕”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壹佰零肆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104.00元(伍仟壹佰零肆元)整。(上缴国库)
五、重油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3999)。称在“香格里拉市泰星饼屋”抽样的“重油蛋糕”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玖拾陆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096.00元(伍仟零玖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六、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3997)。称在“香格里拉市利芬糕点店”抽样的“荞糕”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陆拾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060.00元(伍仟零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七、蛋清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3996)。称在“香格里拉市回味糕点店”抽样的“蛋清饼”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壹佰壹拾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110.00元(伍仟壹佰壹拾元)整。(上缴国库)
八、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4129)。称在“香格里拉市麦香酥糕点店”抽样的“荞糕”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玖拾陆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5096.00元(伍仟零玖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九、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7日,在香格里拉市玖哥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香蕉”,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张贴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进行召回,同时进一步规范进货渠道,继续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香蕉、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0日,在香格里拉市美鲜果蔬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香蕉”,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芒果”,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标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张贴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进一步规范进货渠道,继续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6日从香格里拉市妹姐生鲜食品店抽样检验的多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养植环节使用兽药超标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张贴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进一步规范进货渠道,继续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0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5198)。称在“香格里拉市古城砂锅店”抽样的“油条”中,铝(干样品 以Al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加工环节使用了含铝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销毁同类产品,同时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柒拾贰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共计人民币5072.00元(伍仟零柒拾贰元)整。(上缴国库)
十三、酥脆香土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9月30日在香格里拉市金莎逸轩超市抽样的酥脆香土豆片,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抽样时外包装完好,应是食品生产环节工艺不达标,产品含水量过高导致。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同类型产品,继续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豌豆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8日,在香格里拉市群合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豌豆荚”,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产品种植环节超范围使用了农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豌豆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在香格里拉市新琴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豌豆荚”,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产品种植环节超范围使用了农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六、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在香格里拉市雷腾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油麦菜”,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毒死蜱是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在蔬菜类产品上使用,该产品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应是产品种植环节超范围使用了毒死蜱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豌豆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7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34952)。称在“香格里拉市现池菜摊中宜农贸市场店”抽样的“豌豆荚”中,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是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制度,严把进货查验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肆佰贰拾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共计人民币5072.00元(伍仟零肆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