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添加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明确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
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认真落实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来源明、标识清晰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
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粘贴制作油条、油饼等食品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公示,信息要与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屡次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表
我经营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列入国家卫生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按规定使用,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现就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 食品添加剂名称 | 使用的食品名称 | 用途 | 用量 (克/斤) | 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负责人签字:
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