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2份,2025年12月10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3份,涉及经营主体15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04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在香格里拉市洱波菜摊抽样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芹菜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8月15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香格里拉市绍辉调料店抽样的山奈,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细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0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川花蔬菜批发中心抽样的细尖椒,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细尖椒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0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老哥乐蔬菜店抽样的螺丝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螺丝椒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0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阳天蔬菜配送中心抽样的红薯,经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红薯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6.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2日,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昌达副食调料经营部抽样的干黄花菜,经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7.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2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锦坤水果店抽样的抽样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8.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2日,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卫先粮油土杂门市抽样的干黄花菜,经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9.泡美人椒(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2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徐秀豆腐摊抽样的泡美人椒(酱腌菜),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0.砂糖橘、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称2025年11月11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燕烨水果超市抽样的砂糖橘,经检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砂糖橘: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砂糖橘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龙眼: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1.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1日由云南省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市美鲜果蔬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0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2.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1日由云南省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市俏果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0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3.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2日由云南省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市纤果屋果蔬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0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4.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2日由云南省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市优鲜家生活超市香巴拉小镇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0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的原因,经营户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5.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1日由云南省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市志善蔬菜摊经营的“红薯”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红薯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