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现行政策
2019年7月份以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A类255元、B类195元、C类145元,2019年8月根据《迪庆州民政局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统一标准的通知》(迪民发〔2019〕56号)文件精神,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上调为A类295元、B类235元、C类185元。
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
(一)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政府规定(2019年420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市民政局审批等程序。
(三)不得纳入低保的人员。
坚决杜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农村低保: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 (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农村低保动态管理。
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其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当其家庭低保对象减少、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主动申请退保。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1次。核查情况要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正确理解把握执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脱贫攻坚期内,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严格落实备案核查制度。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
(七)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各乡镇民政部门开通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能立即办理的应妥善给予办理答复,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核查处理结果按照“谁办结谁答复”原则,统一由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组织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