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政策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本着自愿申领的原则,由残疾人本人、也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及一卡通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汇总表》报送市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同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
(三)香格里拉市残联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市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补助标准为:残疾人一级100/元/人/月,二级6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补贴8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