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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yyy索引号
MB0U61361U/202200196
文  号
来 源
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2-10-27
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7 11:16     浏览次数:1353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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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的政策解读 

现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多年来在维护迪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逐渐出现了一些不衔接和不相适应的问题。该《条例》是当时在国内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条例》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族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对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我省制定出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2021年4月召开的省委、省政府迪庆现场办公会对迪庆提出了“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世界的‘香格里拉’”的目标定位,同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更好地体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关内容与时俱进,符合时代要求,与上位法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迪庆现场办公会精神,把迪庆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政策创新及依据

(一)全面贯彻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条例(修订)》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中央民族工作精神为根本遵循,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战略目标,以全面落实会议主要精神为重点任务,全面吸收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12个方面的内容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

(二)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订)》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明确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多元一体格局,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同时,根据新时代民族工作主题、主线对全《条例(修订)》作了与时俱进的调整充实,如,对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三)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为守好民族团结进步生命线,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作用,《条例(修订)》明确了政府和社会促进民族团结工作职责。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的工作职责,凸显政府主导和主体地位;发挥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和引导作用;倡导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将民族团结相关内容融入行业准则。

(四)体现了原则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条例(修订)》将我州多年来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成功实践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款,如:条例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吸收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九进”和“四个工程”等经验做法。同时对《条例(修订)》及实施细则中执行过程中操作性较强、取得成效较好的“民族团结进步月(日)、民族机动金”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保留及补充;并对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时间间隔以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

(五)突出了与“一决定一意见”的相互衔接。条例(修订)》注重与《中共迪庆州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迪庆现场办公会精神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世界的“香格里拉”的决定》和《迪庆州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的实施意见》的相互衔接,既充分体现决定和意见基本精神,又充分吸收和借鉴决定和意见中的核心内容,确保《条例(修订)》与决定和意见相得益彰,相互映衬。

(六)增加了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履行义务、落实权利是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环节,要使《条例(修订)》尽快走上轨道,构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局面,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更重要是全社会每一位公民都参与其中,故在《条例(修订)》中概括了权利内容和新增了义务内容。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结构是条款式,共三十一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阐述了条例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的规定。

第六条至第十条,阐明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机制,个人权利以及涉及民族团结各个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经费保障和考核评价作了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七条,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以及公民个人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内容相辅相承、互为补充、相互交融,形成了《条例(修订)》的主要部分。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违反民族团结进步事宜的罚则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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