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