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级各企事业、省属驻市各单位:
《香格里拉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委第72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香格里拉市委办公室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办发〔2023〕
11号)精神,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顺应老龄化发展形势,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建成覆盖全市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有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动员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2.坚持问题导向、抓弱固强。加快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城乡服务发展不均衡、服务设施布局不平衡、基础养老服务有欠缺、智慧养老服务不完善等短板。
3.坚持兜牢基本、分类推进。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做到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共同谋划、协调发展,让每名老人都能共享改革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有效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 、主要任务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结合香格里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老年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订并严格落实《香格里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香格里拉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细。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能力评估与基本公共服务结合,与健康状况评估相衔接。对全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资源整合。推进“五社联动”探访关爱老年人,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3.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岁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强化司法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完善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完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处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持续推进2018年以来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整改工作,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市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我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8.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环境。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乡镇—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市—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进一步优化居家服务,推进“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加快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服务,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打造无障碍社区,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支持老年人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持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的安全性。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要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支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实施激励。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养老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先进经验,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香格里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照州、市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健康补贴 | 本州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按照州、市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 本州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局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教体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发改局 市住建局 市文旅局 |
10 | 参观旅游景区(点)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发改局 市文旅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街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局 市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局 |
1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法院 市司法局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分散特困供养 | 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係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集中特困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20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 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2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局 |
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局 |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5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25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
27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备注: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8 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要将《规定》要求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立即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向各类养老机构做好宣贯传达。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培养一批既懂养老服务发展、又懂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师资,提高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培训能力。要指导养老机构将《规定》内容纳入本单位负责人及其员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制作培训视频片、专家解读、集中授课、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讲活动。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检查方案,督促各类养老机构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制定实操性强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疏散逃生演练。要选取部分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养老机构打造一批消防安全管理标杆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引领带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各级民政与消防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在指导开展自查自改基础上,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要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支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实施激励。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6月30日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养老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四)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附件2:
香格里拉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编制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办发〔2023〕
11号)精神,我局起草了《香格里拉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25家相关部门意见,经过修改完善,现形成送审稿。
一、编制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办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起草了《香格里拉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7月27日书面征求涉及的25家相关单位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25份,收到书面回复意见25份,其中6个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共5条,19个部门单位无意见,根据实际采纳意见2条。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包括三个部分和一个附件
3.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有效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包括五个主要任务。
1.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4.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附件:香格里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包括28项服务项目,其中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涉及25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法院、市文旅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局、市工业信息和商务外事局、市教体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是我市养老服务领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际步骤,有利于保障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有效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