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关于征求《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我局起草了《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现将《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17:30前,反馈至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联系人:刘大平 邮箱:279160680@qq.com
联系电话:0887-8225445
附件: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香格里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是指为香格里拉市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本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公墓的建立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公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规划和计划审批。
提倡建埂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以植树代墓等文明葬法和骨灰集中存放的文明方式。
第四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是全市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财政、市场监管、环保、民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源头保护区;
(四)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35%。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6‰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需求。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新人新墓”的原则,将空穴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确保亡故人员个个入葬新墓。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立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相应规划后,报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环保等部门同意后由市民政局批准并指导提出申请单位建立,报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有关管理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州补助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社会赞助、捐助资金和民间自筹方式;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因香格里拉市正逐步实现火化区域全覆盖,大力推行绿色生态安葬,因此公益性公墓区域不再设有遗体安葬区域。
(二)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厘米,墓位前通道宽度1米;
(五)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设方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环保等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规划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公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主要为香格里拉市户籍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财政供养人员除节地生态葬外的,原则上一律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安葬协议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才能发给丧属墓穴证。城市居民逝后火化并进公墓安葬给予安葬补助1000元,农村居民逝后火化并进公墓安葬给予安葬补助2000元。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级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林草、环保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上一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费用的制定或调整需由市发改局和市民政局根据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结果,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并在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管理工作,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重点用于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等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