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____________(名称)告
知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
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
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
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
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u剩
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
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
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
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