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

索引号
015286208L/202100207
文  号
香政办发〔2016〕257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1-12-14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10:42     浏览次数: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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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2016年12月2日下发的《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因部分内容有变,请各收文单位以2017年5月10日收到的文件为准,原收文自行销毁处理,请各单位及时更换文件。

 

     附件: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实施办法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有效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市一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发〔2016〕5号),《迪庆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迪政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香格里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旨在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的需求入手,充分考虑政策效应,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动态调整办法,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精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推动社会救助和残疾人福利保障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1、具有香格里拉辖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三、四级残疾证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老龄困难残疾人;2、持听力言语类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一级护理补贴对象为:持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除听力言语类外);2、二级护理补贴对象为:持三、四级精神类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不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如下救助:1、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扶持;2、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或遇重大疾病、灾害的,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家庭生活困难和医疗救助。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6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原则只能申领一项补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市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干部;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本着自愿申领的原则,由残疾人本人、也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附件1、2)。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及一卡通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附件1、2)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

    第十条   市残联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市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二条 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省、州、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州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省财政根据各地财政困难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市财政按照25%、75%比例负担。市政府要结合受助对象人数、资金支出情况、当地财力状况,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 “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 “一卡 (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 “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镇)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按月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 “民生惠民实事”,保障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

    第十八条  两项补贴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工作。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员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要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要于次年1季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做好两项补贴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正确组织实施好两项补贴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有关手续。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第二十四条  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市、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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