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2项)
A、县以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适用依据:
①《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
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管理机关核准。
许可受理机构:便民服务中心
许可条件:
1、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团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 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提交的全部材料逐一审查确认后,方可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B、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的审批。
适用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依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许可受理机构:便民服务中心
许可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变更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除以上材料外,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同时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新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新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住所变更
(1)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新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备案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开办资金变更
(1)验资报告;
(2)新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六)业务范围变更
(1)新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办理时限:1、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变更: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本局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2)外部行政程序
A、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B 、社会团体变更程序:
(l)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会议决议、换届的财务审计报告、签名盖章的社团法人代表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变更登记。
(2)社团办公场所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办公场所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3)社团名称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会议决议、修改后的正式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4)社团分支(或派出)机构审批程序
提供社团分支或派出机构设立或撤销的申请材料(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会议决议、社团分支或派出机构
审批表)→审查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或作出撤销决定并收回批准证书。
(5) 社团实体机构备案程序
提供备案材料(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照)→填写《社团团体机构各案表》。
C、社会团体注销程序:
社团要求注销登记,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同意注销的文件。社团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进行清算活动。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团在 15 日内,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D、民办非企业成立程序: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
准备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成立筹备组 |
↓
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
↓
备齐登记所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成立之日60日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银行账号备案 |
↓
成立之日6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
E、民办非企业变更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局服务大厅申请变更登记。
3、服务大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服务大厅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变更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并向服务大厅提交备案材料。
6、服务大厅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档案信息。
F、民办非企业注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有效注销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3)审查。审查、核实注销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5)发文并公告。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内部工作流程:
A、社团登记业务流程
1. 申请筹备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申请成立社团: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
5.发证: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
文件存档:民政局服务大厅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6.公告:民政局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B、社团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业务主管单位受理变更申请: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民政局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文件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换发登记证书:准予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到民政局服务大厅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
文件存档:民政电子曰服务大厅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公告:民政部对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告。
C、社团注销业务流程
1.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将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3.清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在完成清算以15日内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部审查:民政部门对社团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
5.收缴证书、印章、凭证:准予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的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文件存档: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6.公告: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
D、民办非企业成立流程:
1、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样式、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后需设立银行账户的,首先要确定一个银行营业所,然后凭登记证书,持申请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获准后凭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银行设立账户。设立账户后要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民办非企业变更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局服务大厅申请变更登记。
3、服务大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服务大厅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变更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并向服务大厅提交备案材料。
6、服务大厅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档案信息。
F、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
(1)接受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注销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3)清算: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在完成清算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审查: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5)回收证书:准予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6)注销登记:民政局服务大厅对已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标上注销登记。
(7)发布注销公告:民政局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二、非行政许可(4项)
(1)收养登记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结婚登记
适用依据:
A、《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B、《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离婚登记
适用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非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办理。
(2)外部行政程序
受理申请者提供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 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对审核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定意见。
(3)内部工作流程
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4、行政确认过错责任
行政强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