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香格里拉市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山铜矿矿区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香格里拉市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红山铜矿矿区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草原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香格里拉市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山铜矿矿区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临时占用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境内草原1.5171公顷,按权属分:国有草原面积1.5171公顷,均为香格里拉市国有林场格咱分场经营管理。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香格里拉市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山铜矿矿区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临时占用草原恢复植被实施方案》及规定,在限期内恢复草原生产条件及植被并及时将草原返还草权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恢复草原生产条件及植被、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审批范围或异地使用草原,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在使用草原过程中,不得改变草原用途,严禁非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行为,使用草原的面积或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四、香格里拉市国有林场格咱分场对该项目使用草原和草原植被恢复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