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建塘镇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6793T/202400543
文  号
来 源
建塘镇
公开日期
2024-07-10
【转载】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07-10 09:26     浏览次数: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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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行政管理相对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会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会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其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请国家赔偿。

   对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1)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诉;(2)申请行政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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