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明确针对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而建立的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减轻农村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5年4月29日,镇政府召集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发放补偿。刘春梅副镇长、新农合工作人员、财政所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发放对象为2014年1月-10月符合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新农合参合人员,即在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及民政一站式补偿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不同的比例补偿,4000(含)元以下的不予补偿,4000元-1万元(含)部分,实际报销比例50%;1万元-3万元(含)部分,实际报销比例60%;3万元-6万元(含)实际报销比例70%;6万元以上实际报销比例80%。
经统计,当天共有符合条件的85位参合人到场,共兑付22.5533元,其余保险正在兑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