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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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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5-02-20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5-02-20 10:15     浏览次数: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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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审核原则:合法性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坚持应审必审,确保审核质量。

二、审核范围

1、纳入审核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公文,均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的,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市场秩序、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文件 。

2、不纳入审核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审核机构及职责

1、审核机构:明确政策法规科作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机构,负责对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2、职责分工

起草科室职责: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的合法性、合理性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

审核机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起草科室沟通协调;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

四、审核程序

1、送审材料提交:起草科室向审核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过程等);

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本;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包括征求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的方式和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起草科室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如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根据文件实际情况提供)。

2、材料审查与受理: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起草科室,或者要求起草科室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进行审核。

3、合法性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4、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缩短审核时间 。

5、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合法的,出具同意发布的审核意见;

不合法的,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科室修改完善;

部分内容不合法的,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科室对不合法部分进行修改;

超越法定权限或程序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起草科室纠正。

五、审核内容

1、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由我局依法定职权制定,是否存在以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名义制定文件的情形。

2、制定权限合法性:审核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或者规定事项,如是否超出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范围,是否设定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等 。

3、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核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是否在所依据的条件、范围、事项、标准和程序等范围内作出规定;依据不充分或者无直接依据的,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

4、制定内容合法性:审核是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设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5、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等法定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发布文件 。

六、审核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1、起草科室的处理: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起草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提请局务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

2、审核意见的反馈: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科室,并抄送局领导。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七、责任追究

1、审核机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2、起草科室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起草科室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八、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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